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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08
广西雅长兰科植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组织实行处罚,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托广西雅长兰科植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现将发放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单位:广西雅长兰科植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二、受委托范围:广西雅长兰科植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辖区范围内。
三、受委托权限:对破坏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查处。
四、受委托期限: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所受理的林业行政案件在受理日三日内将案件材料上报林业局登记立案,并于当月底将所查处的案件统计上报我局林政科备案。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