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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03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林业部令第3号)第八条"建立省(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自治区)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精神,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审批,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审批,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申请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以森林景观为主体的自然景观风景优美,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分值30分以上,可供人们游憩或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具有旅游开发价值;
2.面积在8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
3.林地、林木权属清楚、界线明确,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
4.区位条件较好,符合全区和所在地级市森林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开发前景。
(二)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以森林景观为主体的自然景观风景优美,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分值25分以上,可供人们游憩或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具有旅游开发价值;
2.面积在5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60%以上;
3.林地、林木权属清楚、界线明确,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
4.区位条件较好,符合所在地级市森林旅游发展规划。
(三)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林地、林木权属清楚、界线明确,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建立旅游项目范围内所有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
2.区位条件较好,符合森林旅游发展规划。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
1.申请文件(一式4份,原件)
(1)由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的申请人提交,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印章内容应与申请人名称、权属证明材料、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致。
(2)文件标题:关于设立***(公园名称)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的申请
(3)文件主送:自治区林业厅
(4)文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地理坐标、四界范围和经营面积,简述该森林公园的主要景观特色及保护建设情况。已开展旅游的,简要介绍近年来的旅游经营情况。
(5)拟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和面积的划定,应充分考虑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多样性、景观的完整性和经营管理的便利性,并尽量不包含村镇等人口聚居的区域。
2.权属证明材料(一式4份,原件或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的文字材料。包括:
(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权证(复印件)。
(2)无林权纠纷但尚未颁发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
(3)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林地或土地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对上述林地和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书面协议,并注明经营管理期限(原件或复印件)。
(4)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各类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森林公园范围,并服从申请人统一规划和管理的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5)林地(土地)或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属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应根据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征得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或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4份,A4纸双面印制;同时报送1份电子文档)。
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拟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的要求编写,不得随意增删项目。
4.景观照片(一式2份)
(1)景观照片应编辑成规格为25cm×29cm的像册,封面和册脊注明森林公园名称,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
(2)照片大小为7-10寸,光面纸冲印,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照片数量不少于30张,内容应包括: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古树名木或景观树、主要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状况,以及旅游服务和基础设施等。
5.影像光盘(一式2份)。VCD或DVD格式,时长8分钟以内,以展示森林公园范围内重要的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景观为主,配解说词,解说词应科学、严谨、准确。
6.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一式4份)。申请人必须组建专门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包括:
(1)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2)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学历、职务职称(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及3名中级以上林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
(3)管理机构内设部门和职责分工。
(4)有关森林公园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国有林场基础上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机构可视为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但必须设专人负责,并按要求配备管理、技术人员。
7.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必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1)文件标题:关于对设立***(公园名称)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的审查意见
(2)文件主送:自治区林业厅
(3)文件内容应包括:
①拟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所在的区域位置、经营面积、主要景观特色和保护建设(含旅游开展)情况。
②该森林公园的设立是否符合本市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③申请人是否拥有对森林公园范围内森林风景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
④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对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是否切实有效。
⑤对设立该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的意见。
(二)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1)由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申请人提交,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印章内容应与申请人名称、权属证明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致。
(2)文件标题:关于设立***(公园名称)市(县)级森林公园的申请
(3)文件主送:所在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
(4)文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地理坐标、四界范围和经营面积,简述该森林公园的主要景观特色及保护建设情况。已开展旅游的,简要介绍近年来的旅游经营情况。
(5)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和面积的划定,应充分考虑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多样性、景观的完整性和经营管理的便利性,并尽量不包含村镇等人口聚居的区域。
2.权属证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的文字材料。包括:
(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权证(复印件)。
(2)无林权纠纷但尚未颁发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
(3)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林地或土地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对上述林地和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书面协议,并注明经营管理期限(原件或复印件)。
(4)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各类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森林公园范围,并服从申请人统一规划和管理的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5)林地(土地)或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属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应根据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征得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或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A4纸双面印制;同时报送1份电子文档)
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拟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的要求编写,不得随意增删项目。
4.景观照片(一式1份)
(1)景观照片应编辑成规格为25cm×29cm的像册,封面和册脊注明森林公园名称,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
(2)照片大小为7-10寸,光面纸冲印,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照片数量不少于30张,内容应包括: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古树名木或景观树、主要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状况,以及旅游服务和基础设施等。
5.影像光盘(一式1份)。VCD或DVD格式,时长8分钟以内,以展示森林公园范围内重要的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景观为主,配解说词,解说词应科学、严谨、准确。
6.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一式2份)。申请人必须组建专门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包括:
(1)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2)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学历、职务职称(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及3名中级以上林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
(3)管理机构内设部门和职责分工。
(4)有关森林公园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国有林场基础上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机构可视为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但必须设专人负责,并按要求配备管理、技术人员。
7.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必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1)文件标题:关于对设立***(公园名称)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审查意见
(2)文件主送:所在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
(3)文件内容应包括:
①拟设立所在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园所在的区域位置、经营面积、主要景观特色和保护建设(含旅游开展)情况。
②该森林公园的设立是否符合本市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③申请人是否拥有对森林公园范围内森林风景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
④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对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是否切实有效。
⑤对设立该所在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园的意见。
(三)申请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由申请人提交,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印章内容应与申请人名称、权属证明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致。
2.权属证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建立旅游项目范围内所有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的文字材料。包括:(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权证(复印件);(2)无林权纠纷但尚未颁发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3)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林地或土地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对上述林地和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书面协议,并注明经营管理期限(原件或复印件);(4)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各类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旅游范围,并服从申请人统一规划和管理的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5)林地(土地)或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属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应根据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征得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或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A4纸双面印制)。
4.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一式2份)。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必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市本级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本级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2836971
投诉电话:0776-2825638
办理地点设在: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服务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季)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