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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7-26


 

bt365网址责任清单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的、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林业政策调查研究。

承办有关林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

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

组织开展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及监测工作。

指导全市生态文明、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百色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外资造林项目的实施。  

承担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

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

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承担退耕还林、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的有关工作。

承担全市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的相关工作。

承办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

 

监督、审核全市森林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

指导、监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承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

组织实施并监督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监督、审核全市森林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

组织、指导、监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指导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及监测工作。

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收容救护、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运输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

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违法案件的查处。

 

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核、报批有关工作。

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市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承担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按照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提出保护方案及管理对策

 

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研究制订湿地保护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管理。

开展湿地类型保护区、保护小区建设和管理。

负责组织开展湿地公园申报和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湿地保护工程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和建设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科学试验研究。

负责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监测及《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组织全市开展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

 

承担退耕还林、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的有关工作。

拟定全市石漠化治理检查验收标准。

监督指导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批核定。

协调、指导有关国家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参与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监督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指导全市林业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

 

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

指导全市林业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林业财务会计工作。

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

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管理市直属国有林场,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

 

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见。

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

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林权交易、流转、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调和处理省际、设区市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

指导和监督全市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负责市直属国有林场管理与监督工作。

指导全市花卉、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全市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指导、协调山区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指导全市花卉产业发展;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参与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和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

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林产品质量监督。

承担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许可证相关工作。

负责全市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

指导全市花卉、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组织实施林产品认证工作,指导市直属林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监管全市林业行业、市直属林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人才、外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和科技普及工作。

 

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有关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木材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组织、指导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协助组织林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责任,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灭火工作。

 

拟订森林防火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协调全市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法规、政策。

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协调、组织、指导、指挥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组织、指导省际边界森林防火联防,协调边境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指导全市航空护林和林火监测相关业务工作。

指导、协调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

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由森林公安局综合执法队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121日起施行,2004828日修正)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森林公安局综合执法队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212日国务院批准,199231日林业部发布并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森林公安局综合执法队吊销其经营利用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7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自1994729日起施行,20123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违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利用许可证。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有关证件,森林公安局综合执法队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9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1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

 

第一项: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各县(市、区)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林业局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林业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第三项:使用林地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县级林业部门为主,利用国家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以县(市、区)林业部门为主,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林业部门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级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各级林业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第四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林业生产经营实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享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的林业在建和完工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市、区)及建设单位自评、财政局或配合财政局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成立检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下达检查通知);实施检查阶段(资料收集、整理、审核,检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开展检查评价结果运用,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支出方向和结构,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林业项目资金支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并督促落实。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项: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依法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消防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森林消防管护力量是否到位。

(三)森林消防队伍是否按要求组建。

(四)森林消防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森林消防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市、区)林业局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工作或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

2.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3.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4.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责任的。

51个月内被国家林火监测卫星发现异常热点15个以上的。

6.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7.上级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森林消防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向市林业局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4.国家、自治区级森林消防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项:对育林基金征收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足额征收,是否有少征、漏征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查、抽查、联合检查、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财政厅、林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先自查,后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检查方案,及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听取汇报,查阅会计及相关资料,实地核实相关数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者采取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项:对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许可人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二)被许可人是否按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相关标准从事疫木加工活动。

(三)被许可人是否按申报书和专家论证报告进行疫木板材加工除害。

(四)被许可人出厂板材产品质量情况(产品规格符合要求,无松褐天牛、松材线虫活体,按规定标记防伪标识)。

(五)被许可人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执行和档案建立情况。

(六)被许可人自查情况。

(七)被许可人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面监督检查和实地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一)书面监督检查是指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疫木加工活动监督检查。

(二)实地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产成品、检疫检验室等进行现场查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或实地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通知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载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承办单位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需提交材料等书面通知被许可人。

2.被许可人按照通知要求向承办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登记项目变动情况、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经营档案建立情况、防范松褐天牛的设施情况、松材线虫检测设备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3.承办单位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实施检查。

4.承办单位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许可人。

(二)实地监督检查程序:

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许可人,直接到现场检查,但应当现场出示检查通知和工作证件。实地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做出书面记录。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依法对被许可人疫木板材运输、保管等进行检查;依法对被许可人加工板材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被许可人松材线虫和天牛除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加工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档案和相关资料;要求被许可人补充报送的相关资料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许可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依法提请撤销其《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对其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项:对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示范项目的检查验收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示范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项目具体承担单位的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变更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益情况。

对项目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监管情况。

(二)资金管理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

(四)台账管理情况。

(五)资料收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抽查的方式,每年从林业局相关部门选取人员对本年度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示范项目进行督查,对上一年度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示范项目开展检查验收。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取情况汇报、查询项目档案、核查财务资料、实地勘察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所在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对本县(市、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进行全面的自检自查,发现有不符合林改政策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并填写全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自查表,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所属市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按照上述要求,将自查资料上报至林业厅。

(二)市级复查。市林业局接到县(市、区)验收申请后,对所辖县(市、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可根据所辖县(市、区)的申报材料选择抽查或全查,核查合格后盖章向林业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三)林业厅抽查。自治区检查验收工作小组根据市级林业局的申请,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采取书面报告与口头汇报相结合、座谈交流与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样核查。抽查数量根据各市辖区内项目总数予以确定,每个市为14个不等。检查验收工作小组于验收工作开展前,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应安排告知被抽检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自治区检查验收小组出具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报告并发文通报检查验收结果。


第九项:对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自治区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及湿地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湿地边界、湿地保护面积、水资源利用情况、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与机制、资金投入及实施情况、科研监测情况、湿地保护与恢复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主管部门发布检查通知各单位上报自检材料主管部门成立检查小组各检查小组检查检查小组报送检查材料主管部门发布检查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侵占、破坏湿地的案件,向森林公安部门提出执法建议并联合执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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